2008~2014财年,有91%的有条件绿卡是通过区域中心模式获得;
2014~2015财年,有97%的有条件绿卡通过区域中心模式获得;
区域中心模式大有君临天下之势,而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移民美国有很多好处,如申请条件简单、资金要求不高、申请快速等。那什么是区域中心呢?
有人说:区域中心就是开发商;
有人说:区域中心是美国政府机构;
有人说:区域中心在EB-5中是可有可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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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说法都不对!
区域中心(Regional Center)是美国政府为了能将投资资金汇集于政府指定的特定区域,促进经济增长,提高区域生产力,创造工作机会,增加国内投资的公有或私有经济实体以有效促进地方经济发展,经美国移民局(USCIS)审批受美国移民局(USCIS)、美国证监会(SEC)严格监管的一个公共或私人实体企业。
1990
在《美国移民归化法案》,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(第203(b)(5)条的8 U.S.C.§1153(b)(5)款, 又称EB-5),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。每位投资人需投资100万美金在美国创立新商业企业( NCE) ,参与其运营管理, 并创造10个直接就业,方可获取美国永居身份。
1992
开始引入“ TEA”(目标就业区) 概念, TEA地区投资额为50万美金。
1993
引入“ 区域中心” 概念,通过区域中心投资,无需投资人参与企业的运营与管理,且就业计算可以包括直接、间接、衍生就业。
EB-5计划实际是区域中心向EB-5投资人募集资金组建新商业公司(NCE),再以贷款、股权等形式使融资资金进入项目中。
区域中心是新商业公司的普通合伙人(GP),EB-5投资人基金管理人,帮助EB-5投资人管理资金,并非大多数人理解的只是拥有牌照的“空壳”公司。
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,区域中心负责包括项目商业计划书(BP)、私募发行备忘录(PPM)、认购协议(SA)在内EB-5计划全套发行材料的制作,并向美国移民局(USCIS)申请项目预批。
差别一:区域中心种类
开发商、股东、关联公司成立或收购的区域中心;
政府机构成立的区域中心;
√ 行业专业人士、第三方机构成立的区域中心;
差别二:区域中心管理模式
区域中心只募集EB-5资金,不参与新商业公司(NCE)的管理;
√ 区域中心与投资人一同参与新商业公司(NCE)的管理;
差别三:区域中心监管模式
自查自纠,自我约束;
√ 聘请专业独立第三方监管机构,互相监督,制约;
差别四:行业经验
没有相关行业经验或成功案例;
√ 曾有从事相关行业的经验或成功案例;
差别五:行事风格
行事方式存在违背相关部门合规要求的风险;
√ 严格严谨,遵循相关部门合规要求;
气质一:经验
气质二:独立性
气质三:风险共担
气质四:合规性
气质五:有效监管机制
(区域中心运营的核心原则:独立、中立、平衡)
经验:
美国区域中心集团(USRCG)由几十家全美顶尖区域中心组成,贯穿于西雅图、旧金山、洛杉矶、纽约、波士顿、芝加哥、达拉斯、及美国二十几个州经济带。目前为止募集EB-5资金总额已超过12亿美元,帮助2,400多个家庭实现美国梦,已为美国创造 30,000个新就业岗位。从西雅图的德克斯特大厦项目到洛杉矶绿地中心三期项目,集团拥有丰富的大型地产项目开发经验,在房地产开发,商业贷款,建筑,金融,法律,市场营销等方面经验丰富。
美国区域中心集团旗下区域中心分布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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